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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,进一步促进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、公仆意识,切实改进作风,依法履行职责,推进仙河经济社会突破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和《陕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>办法》,结合本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测评工作在乡人大主席团领导下,每年进行一次。具体方案由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。
第三条 测评工作目的在于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,坚持依法办事,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、体现民意的原则。
第四条 测评范围
(一)乡人民政府所属站所,包括内设的各办公室;
(二)上级驻仙河有行政管理或有服务职能的单位。
第五条 测评的主要内容
(一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《宪法》、法律法规情况;
(二)落实乡人代会决议、决定、审议意见情况;办理人大代表方案、建议、批评、意见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;
(三)履行职能职责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及完成重点工作任务、工作效率等情况;
(四)依法行政、公正执法情况;
(五)廉政建设、行业作风建设及社会公认情况。
第六条 测评工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进行,由乡人大代表无记名填写测评表。
第七条 测评结果为满意、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。以实际到会代表的有效票计算,得分90分以上(含90分)为满意,90分以下至70分(含70分)为基本满意,70分以下为不满意。
第八条 测评结果向乡人大主席团报告,经人大主席团讨论通过,并作为乡属单位绩效考核和集中评议的重要依据。
第九条 测评结果的运用
(一)测评结果由人大主席团报乡党委,印发乡人大各代表小组、被测评单位;对县驻乡单位的测评结果,同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;
(二)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站所办和县驻乡单位中的前三名,予以表彰奖励,授予人民满意单位。
(三)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,在通报后三个月内,该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,制定整改措施,书面向人大主席团报告整改结果,乡人大主席团将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,且处于最后两位当年要列入被评议单位;
(四)对测评为不满意且又不认真整改的单位负责人,属乡党委政府任命的建议对该负责人停职检查,属县驻乡单位的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,调离或免职处理。
第十条 被测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,应在每年度内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人大代表汇报工作,主动接受乡人大代表的监督,乡人大代表应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主动了解被测评单位情况,以利于客观公正地搞好测评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,由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。
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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